涉外收养有什么程序?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身份、收养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涉外收养公证是什么?
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已经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关系予以公证。与国内收养一样,是否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由收养关系当事人自主决定,如果他们要求办理公证,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即使只有一方当事人要求办理公证,也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的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为: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由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与外国收养人共同办理收养公证;丧失父母的孤儿的近亲属(即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时,由孤儿的近亲属与外国收养人共同办理收养公证;当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由社会福利机构的负责人与外国收养人共同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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